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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谈论冯峰的《鸭兔系列》是否被指抄袭——、故意挪用创作或者故意引起争议?

发布于:2021-01-25

【编者按】近日,广州美术学院教授、跨媒体艺术学院院长冯峰创作并展出的“鸭兔元旦”系列作品,在艺术界和法律界引起广泛争议。通过对比,网友发现,冯峰创作的鸭兔漫画形象与米菲兔的画风、场景、构图高度相似。冯峰第一时间否认抄袭。按照冯峰的说法,《鸭兔》其实是心理学和哲学领域的一个典型传说。受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的启发,冯峰开始创作同样的主题长达30多年。“鸭兔元旦”展可以说是鸭兔系列的第四期。这个形象发展成了一个有家人、爸爸、妈妈、奶奶、23个同学的鸭兔家庭。冯峰还说,我们熟知的商业符号都属于公共知识和信息,都是艺术家创造的“文字”。

昨晚(1月21日)有网友发微博称,荷兰国家电视台NOS已经报道了此事,并称米菲兔的出版者已经给冯峰发了一封信,等待回复。这一事件也引起了国内批评家和法人的关注。

北京大学教授、评论家贾、四川美术学院教授王林、中山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夏、四川美术学院教师冯大庆等。中央美术学院特聘教授周琳和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刘从艺术角度出发,从法律角度探讨了挪用与抄袭的界限、艺术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

冯峰在个人微博上对此事的回应。(图片来自微博)

丰丰个展“鸭兔元旦”展览现场

左:冯峰作品右:米菲兔(图片来自网络)

北京大学教授朱青生

朱青生:这个方法用的是杰弗昆斯的方法,就是有意识地挪用著名的通俗作品,把争议当成一种“艺术状态”。原来西巴顿就有这么一个德国人,把抄袭和打官司当成自己的作品。但是我自己并不欣赏这部作品,因为鸭子和兔子的问题在于,当不同的人对同一形象有完全不同的理解时(引申到同一件事),这个心理图形有其意义,而不是兔子和鸭子的关系。理解上的分歧和“鸭兔元旦”的出现所带来的争议效应,恰恰是这种行为的目的,作品是“争议与诉讼”。冯峰是故意的!

中央财经大学刘教授

刘:“争议营销”也是商业营销的常用方法之一。

朱青生:至于你的说法,我的理解是,在经济学中,我有时会故意使用这种有争议的模仿名牌的销售方法来达到目的

广告和销售的目的,这是一个经济学的规律。日本的电通广告公司在策略中有一种策略叫做following(他们用日语拼出这个词的读音)。不知我的理解对不对?

刘双舟:我说艺术界也存在类似商业界的争议营销,但是并不等同于我赞成这种做法,恰恰是想批评这种炒作。同样,我说艺术创作也存在引用,并不等于说我赞成可以随意借用他人作品元素,而是说艺术创作中如何做注释是个难题。讨论艺术抄袭,实质上是在讨论一种法律标准。

任何作品都不可能百分百原创。学术文章也常见引用,为什么不算抄袭?因为文章可以引注。艺术作品也如同写文章,但是艺术创作如何展示引注呢?可能这才是个问题。张大千《仿石溪山水图》,明确注明是“仿”,这样的作品在法律上没有人会说抄袭。所以我认为在艺术创作上可能存在如何做注释的难题。

朱青生:如果冯峰按法律的规范做了引证和声明,合规合法地做了这个作品从而不再会引起争议,这个作品还有这么大的意义和影响吗?

中央美术学院特聘教授周林

周林:有一说法“艺术从来只凭感知,不问对错”。但是,如果画坛充斥着这类“以引起争议的方式表现艺术思想”的作品,那可能就不是简单的“包容分歧”或“挪用”问题了。此风一开,今后办画展,只要足够大胆去挑战类似“尊重原创”“标明出处”“知识产权保护”之类的学界共识,会不会发生在辉煌的美术馆里到处摆放着小便器、猪食槽、鸡屎盆,或者满世界贴上替换了署名的“挪用”或“挑战”之作?以这样的方式去教育年轻人,是值得提倡的“当代艺术”?还是迷魂汤?

朱青生:周林老师,把当代艺术中用现成品来做艺术,一律看成是对青少年的迷魂汤,这个说法我不能苟同。在经典艺术阶段,艺术权威总是站在引导和教育他人的角度,特别是对年轻人进行引导和控制,艺术只不过是他们的工具和武器,这一点早就在当代艺术的发展中受到质疑和突破。所以中国有三种艺术,一种是中国传统的艺术,一种是从西方引入的学院经典艺术,还有一种是从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现代艺术/当代艺术,这种艺术先模仿西方的范例,迅速在80年代中期超越了西方,而推向原创性的实验艺术。我们今天讨论的冯峰的问题,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艺术问题,如果把艺术问题变成一种批判,就不利于讨论艺术与法律、抄袭与挪用的界限问题,可以把他送上法庭直接去判决就行。

周林:本人反对“一律而论”,完全没有那个意思。今天一下子冒出来多件艺术教授“疑似”抄袭争议,这种事件是不是有点多呢?如果“鸭兔”是一位年轻人的习作,而不是出自声称研究多年的学院院长,我更愿意支持这种“标新立异”。因为艺术本来也是反映与挑战现实的一个重要方式,并以这种方式推进社会进步。这已经是我们这个年龄的人容易接受的。从艺术法角度看,冯院长的“鸭兔”,如果不说它是“迷魂汤”,至少它不是值得鼓励的。

朱青生:当然如果版权所有者控告,完全在理。但是艺术不是为了法律,而艺术家的行为会在法律中受到判决,而每一个问题的解决,不是因为它合乎过去的规定,而是因为它挑战了过去的规定,引发讨论、争辩和更深的认识,才让我们觉得这才是我们需要艺术的理由。

冯峰是一个非常成熟的艺术家,他之所以这么做,恐怕也未必没有考虑到必会被法律追究这一条,并且理应做好了充分的准备。甚至可能他会把一些法律对艺术的“追究”看成是他作品的一部分。所以我们研究艺术法的时候,正好就此个案可以展开对于一些问题的追索和讨论。

如果是偷偷地用他人尚未公开的创造和发现成果,并说成是自己的,或者说给人的感觉好像是自己原创的,这种就是抄袭和剽窃。而一个非常流行、众人皆知的东西,比如就像米老鼠和唐老鸭,所有人都能明确看得出这是从哪里抄来的,恐怕这就不是简单的抄袭和剽窃了,现在冯峰恐怕是在利用公共传播中人们对米菲兔已经形成的流行“文化记忆”。在中国目前的流行文化中,米菲兔基本上已经达到了深入人心的程度,至少已经不是一个那么容易被窃为己有的形象。

批评家贾方舟

贾方舟:如果在没公开前就被别人剽窃据为己有,那就必须诉诸法律,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你的。现在我们说的也不完全是米老鼠和唐老鸭的这种,因为它们太深入人心了,已经无法据为己有。现在的问题在于,米菲兔的形象还不是那么家喻户晓,这就造成小修小补据为己有的机会。几乎所有的抄袭都类似这种情况,包括叶永青与西尔万,利用大家不是很熟悉原创,从而觉得有机可乘。

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其实际意义在于,在何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做出何种判断:剽窃?抄袭?照搬?借用?挪用?引用?模仿?受其影响?含义不同程度也不同。

左:冯峰作品右:米菲兔(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般来说,剽窃、抄袭和照搬是侵权行为,伤害到原创者的利益,是对他人创造成果的不尊重。这一类问题我认为比较好辨别,比如冯峰的那幅织毛衣的鸭兔我们判断其抄袭照搬就没有问题,叶永青最接近西尔万的那几幅画也没有问题,因为你找不到一点可以为之辩驳的理由。偶然巧合的情况是有的,但不可能巧合到如此相似,除非你能证明这幅创作的时间比那幅早;关于“引用”,我认为只适用于文字叙述,引用别人的话要在注释中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就会涉嫌抄袭;而“挪用”是当代艺术的一个专属用语,它必须对所挪用者做出意义转换,因此它不适于泛用于别的艺术创作,更不适宜于设计艺术;而在艺术创作中通常会“借用”“参照”他人作品中的某些元素或局部或处理手法,这应该都是被允许的;至于“模仿”或受XX影响,这对一个尚不成熟的艺术家是常有的,也是无可厚非的事,但不会给出很高的评价。因为艺术的最高价值在于其独创性。设计虽然可以“借用”他人作品中的某些元素,但也只能是“元素”而不能照搬原创者有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图形。而冯峰的鸭兔从造型到图式基本是照搬,只有局部的变动,这样可能会涉及侵权,也就越出了我们做结论的范围。只要原创方提起诉讼,就免不了吃官司。

四川美术学院教授王林

王林:所谓抄袭和剽窃,如果侵权,就是一个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不能以道德问题视之,何况艺术创作具有挑战道德和法律边界的意义和作用。除了搬用、挪用、借用、引用、取用等等“用”之外,还有戏用一一冯峰的“鸭兔”即为戏用,至于侵权与否,是讼事,而非艺事。

冯峰之为在于挑战商业霸权。国际品牌常为跨国资本集团所占有,占有的是什么呢?超量的剩余价值,这对于商品价值的分配并不合理。资本主义有好坏之分。坏的资本主义有几种,一种是过度耗费人类共有的资源,一种是金融操作榨取超额利润,还有一种,就是以品牌之名榨取过分的剩余价值。一个产品的标志可以长时间无限量地赚钱,其成本微乎其微?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亦复如此,这难道是合理的吗?

对坏的资本主义绝不能全盘接受!对资本主义过度掠夺剩余价值的作为,即使已成惯例,也应奋起反击。

艺术就应该干这种事儿一一挑战既成、既定、既有,质疑规范、规则、规矩。

我们的讨论,一是太学究气,二是太精英化。版权问题由司法去处理,批评要争取的是艺术自由!

中山大学教授杨小彦

杨小彦:关键是看冯峰在创作这一作品之前,对这一流行的形象有没有一个说明,以证明他是在“挪用”。

冯峰的创作一向和流行符号有关系,所以容易把他的作品和“挪用”联系起来。但是,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对于流行符号的使用要有针对性,要有某种明确的“说明”,而且最好是一次性的。

比如,他以麦当劳符号为对象将之颠倒过来使用的作品,我以为就可以成立。这一作品所针对的符号是众所周知的商标,代表了某种消费主义的观念,冯峰将之颠倒后,显然改变了原来的含义,把人们的联想引向了另外一个方向,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印象。

需要指出的是,他的作品不属于“挪用”,而是以公共符号为对象的一次批判性转换。

格式塔心理学家J.贾斯特罗在他的《心理学中的事实与虚构》中画出的模糊图形“鸭兔图”

冯峰鸭兔综合材料1995年

冯峰最早的“鸭兔系列”使用的是一个与知觉心理学有关的著名符号,并生发其中自相矛盾的内容,来源一直有明确的交待,尽管反复使用,也还可以被人们所理解。我对他的这一系列作品的疑虑是,手法有简单之嫌,不如他针对麦当劳符号的创作更有明确的意义。

这一次冯峰延伸他对“鸭兔”矛盾图形的解释,但却使用了与“米菲兔”形象高度重合的形象,不仅手法太过简单,而且说明也一直暧昧不清,有让人以为是其“原创”的联想的嫌疑。即使用“鸭嘴”对之改造,也已经有先例。因此,作品出来后引发质疑,是理所当然的。

冯峰的解释是,任何人都可以针对公共符号进行创作,这是一种艺术手法。一般而言这是对的,但对具体作品要做具体分析。他运用麦当劳符号的创作就明显和利用米菲兔图形有根本的不同。关键是,按照这一逻辑,人们是否也可以直接采用冯峰曾经的符号去创作,然后公开宣称这创作属于“原创”?这应该说不过去吧。

这一次事件的确严重地提醒了我们,从批评和理论的角度仔细区分现代艺术中诸如“挪用”“借鉴”“拼贴”等概念的含义,区分有针对性的创作与简单照搬甚至模仿的差别,是有现实意义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夏可君

夏可君:冯峰肯定知道自己在挪用或借用已有的符号,他之前的作品都有着这种反思性,“借用”已有公共符号,如同他自己所言研究了几十年的这个鸭兔认知模型。那么,问题就是:这个挪用后,甚至研究好多年后,产生的结果如何?就是看看展览的作品所呈现出来的形态。

面对那个已有的作品,大家比较看看,到底如何?有意思吗?有趣吗?冯峰现在的作品改变了我们对于这个设计符号的看法吗?赋予了什么样的直觉的形态?新的变形有趣吗?好的艺术与设计一般来说大约有着:一目了然的直觉形态,有趣或者好玩的样子,简单却意外……意外,让人感到好玩的新奇。

我起先是不想太严肃地讨论这个问题,因为这是公众挑起的直觉:就是看起来那么相似,他们受不了这种相似性。而杜尚的现成品其实有两个非常非常重要的特点:第一个是唯名论,就是命名的概念化与唯一性发明。这个需要禅宗式的即兴偶发与发明能力。第二个是反讽,非常彻底欢愉色情式的自我反讽,此色情的玩笑也否定了作品本身。因此,杜尚的挪用,其实非常的哲学,其形态的组合非常让人惊讶意外,挪用是非常难的艺术,因此不是抄袭。

此外,我试图明确一下来自西方现代的“挪用”,与中国文化传统的“借用”之区别:我不大认为冯峰作品是杜尚式的“挪用”与反讽的意外打断,而是一种蓄意的“借用”。

此“借用”之为方法,是中国式的“山寨”(如同韩炳哲的卓越分析),即明知故作,是中国造字时的“假借”方便与被动策略,但不是“造假”,而是”假造”,是假借之用。此假造之借用,是一种有变化的混合式复制,即:把“艺术”的原初创作——“工艺”的重复发明——“技术”的模件制作,以社会块量化的生产,混合起来,有社会传播的功能,而缺乏艺术的价值!

徐冰天书

但情况更为复杂的是,此“假造”的艺术方式,从徐冰的《天书》假字刻印,直到他《地书》的公共符号借用,是中国式现代艺术的重要挪用策略,如果冯峰在反思这种“借用”,还是值得讨论的!

当然,我们没有进入冯老师自己对这个鸭兔认知模式的思考,他好像是把知觉模式与艺术图案结合着考量,我这里的讨论与这个关系可能不大!

四川美术学院教师冯大庆

冯大庆:“挪用”的一个目的是在新的语境中产生新的意义。冯峰的作品是用了似是而非的五环构成形式,借用了畅销品牌商标反讽商业消费文化对中国社会的侵蚀。同样的思路还有他的作品“金狗屎”,曾在2011年广州三年展展出,惹来赞助商的抗议,主办方广东美术馆为此向他发了律师函。但“鸭兔”这个系列作品我没见到有多少新的意义产生,最多可视为一种幽默。当然冯峰可以作为一种符号演变的研究来做,不过缺少文本阐释支撑,显得太简单。

贾方舟:在这个事件之前我完全不认识冯峰这个人,也无权对他的艺术做出整体上的评价,如熟悉他的批评家介绍他有很多很好的作品这些我都不否认。我只是针对这个具体作品和这个现象。我很希望能有人对这个具体作品做出并非抄袭的说明。比如:1、这不是冯峰的作品;2、这个作品早于米菲兔的作品;3、冯峰在做这个作品时确实不知道那个作品,属于撞车(这样解释需要证据);4、……。法律诉讼不是我们的事,但作为批评家不可以回避对这个现象的判断。除非保持沉默,但不可指鹿为马,这是批评的责任!

叶永青被西尔万指认的那几幅作品也是同样的问题!这里我们不是对画家做整体评价,我对叶永青的作品一直都很赞赏,但对这几件作品我找不出理由为他袒护。在民歌中还有整理、改编和原创的区分,王洛宾写了那么多好歌,可他依然自称自己是一个“传歌人”, 说明他对民歌无名创作的尊重。对于艺术家,对别人劳动果实的直接搬用套用以致抄袭,作为批评家如果再为这种现象(对事不对人)袒护是说不过去的,朋友关系也不可以。除非你声明:我是以朋友的身份而不是以批评家的身份在言说!否则就会连带毁掉批评家的声誉!

王林:我觉得批评家不宜对版权问题直接表态,艺术批评和版权司法完全是两个专业。说到底,批评家的声誉来自对艺术的判断,而非来自对司法的判断,故各司其职最好。所发表的意见都是个人意见,没有作为批评家和作为朋友的根本区别。在抄袭没有被司法认定之前,是无法去言说是否袒护的。对此只能无罪假设,有待诉讼结果,尤其不能以网络舆论为是非标准。

贾方舟:那就是说,在这样的作品面前,批评家就应该保持沉默,把球踢给司法?那批评家的判断力在哪里?原创性、独创性作为一件作品的价值判断还能不能成为一个尺度?

对一件作品可以有来自三个方向的判断:道德判断、学术判断和司法判断。司法判断的前提是有人起诉你侵权,才有可能进入法律程序,并做出侵权与否的判断和判决。如果没有人起诉,即使因抄袭而侵权,也不存在法律责任,虽然可能是明显侵权。但即使没有法律追责,还会有道德判断,受到道德的谴责,依道德判断封杀一件作品的事例历来都有,数不胜数。而批评家责任既不在司法判断,也不在道德判断,他主要是从学术、从艺术史的角度对作品的价值和意义做出判断。这样就不得不对一件作品受到谁的影响,模仿了谁的风格,有多少个人创造的因素等等做出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做出或优或劣的判断。这中间最怕遇到的问题就是照搬和抄袭,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你一眼看出了他照搬、抄袭了谁,那这件作品在你眼里就不再有分析研究的价值。最要命的是,由于你不熟悉他抄袭的原创者的作品,不知道他的作品源头由何而来,只根据画面效果而大加赞赏,这就掉进了艺术家有意无意为你设下的陷阱!对于批评家而言这应该是最糟心不过的事了!

朱青生:周林老师,我冒昧地提出对这个挪用和抄袭问题进行衡量和区分的建议,想听听您的指教。划分界限:“挪用者必须使得被挪用的作品不会因为这种挪用不被当成(或无意当成)挪用者的作品,且不可减损被挪用原作的价值和影响及其相关利益。”这种挪用才会被当成是一种类型的创作?

周林:很好的问题!冯峰的那个倒立的“M”不构成抄袭——语境不同,也未“减损被挪用原作的价值和影响及其相关利益”——跟“鸭兔”有所区别。例如那个倒霉的西尔万,他的思想被某人剽窃并卖出了天价。冯峰在这件“鸭兔”上捞取的资本跟某人有一拼。

朱青生:冯峰非常清楚叶永青事件,那是2019年中国当代艺术最重要的讨论话题之一,北京大学中国现代艺术档案CMAA对之也有全面的综述。冯峰经过“深思熟虑”之后,选择这么做,绝对不会和叶永青的案例“有一拼”,应该在更深的层次上来理解和讨论这个问题才好。

在艺术评论界实际上对抄袭这件事情有两个不同的态度,一种是愤怒,一种是去理解其背后的对道德和法律的挑战意识。

刘双舟:这可能正好说明艺术法的重要性。艺术法的重要性之一就是要让艺术家与法学家能共同讨论涉及艺术的法律问题。

朱青生:所以两种人的会合同时来讨论至关重要。

周林:“两种人的会合同时来讨论至关重要”,同意!但是,艺术法不等于简单的“艺术+法律”,很多时候两种人的会合,往往发生“鸭对鸡讲”的情况。艺术法有它独特的视角和方法。

朱青生:艺术法也是关于艺术的法律,不同于与艺术无关的法律。

(本文经发言嘉宾确认并授权发布)

讨论还在继续……

标签: 作品 艺术 批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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