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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范房屋租赁企业:不单方面提高租金

发布于:2020-11-18

中信经纬客户11月17日深圳市住建局17日发出关于切实规范房屋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房屋租赁企业不得非法诱骗承租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房屋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当严格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或随意扣除押金。

具体来说,深圳市住建局对房屋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出了七点要求。

一是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监督管理。房屋租赁企业应按建规[2019]10号文第一条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明确注明“房屋租赁”,不得超范围经营。自然人转租10套以上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营业场所等商业实体的登记备案信息频繁变更,市住建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重点监管,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二是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房屋租赁企业应在营业场所和企业网络平台的醒目位置公布企业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机构备案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服务内容和流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租赁信息检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投诉方式和渠道等。

三是切实规范从业人员管理。房屋租赁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加强员工准入和招聘管理,规范员工行为,依法与企业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严禁员工以个人名义从事房屋租赁业务。

四是确保房源信息发布真实。房屋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按建规[2019]10号文第二条加强房屋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并对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公布的挂牌信息应当是实名的,并注明机构和店铺的信息,应当包括挂牌的地点、用途、面积、图片和价格,以符合真实委托、真实情况和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的同一财产可以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一次,通过不同渠道发布的财产信息应当一致。已出售或撤销的物业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所有发布渠道撤销。

五是依法从严处罚违法租赁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不得违法诱骗承租人签订长周期租赁合同不得使用格式条款侵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或加重承租人的义务,不得违背承租人的意愿捆绑其他货物或服务,不得实施价格串通、编造和传播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应当严格履行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不得通过合同欺诈、格式条款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法强制单方解除合同。

鼓励房屋租赁企业采用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通过深圳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签订并备案房屋租赁合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对方财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慎重选择租金收取模式。部分长期租赁公寓采用“低成本AG”、“长期支付、短期支付”等方式,导致“打雷”、“跑路”,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密切关注。房屋租赁企业不得以“低AG”、“长收益短支付”等手段哄抬租赁价格,增加企业资金断裂风险,侵害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租赁企业应充分意识到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方式进行市场扩张从而引发资金链断链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的需要

同时,房屋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胁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房屋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或租金优惠的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金消费贷款的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七是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约定处理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责任。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建立租赁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房屋租赁投诉,妥善解决与相关当事人的纠纷。房屋租赁企业与房屋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发生房屋租赁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暴力威胁、恐吓、断水断电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房屋租赁企业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由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采取约谈警示、暂停房屋发布、暂停网上签约备案、发布风险警示、实施信用扣分等措施,抄送市场监管、公安、网上信息、税务等部门。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行业信用体系、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信用评价体系,实行联合处罚。(中信经纬APP)

标签: 住房 承租人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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