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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夫妻掏空积蓄买房 邻居的话让他们目瞪口呆:以前的房主都不敢住了…

发布于:2020-11-18

买房的人肯定很多

人生大事

上海的一对夫妇花了多年的积蓄

以市场价买房

我正高兴地准备装修

结果邻居的一番话让他们又惊又气

原来,这间房屋

是曾发生过凶杀案的“凶宅”

13年前

女房主竟被杀害在房屋内

朱夫妇在金山勤奋工作多年。2019年11月底,他们通过中介以131万元的市场价在王手里买了一套房子。

今年3月初,朱夫妇准备装修他们买的房子,在室内打扫卫生的时候,正好路过楼上的邻居。交谈中,邻居对夫妻俩买房的行为深感“敬佩”。

“这房子之前一直都是出租的,上一任房主那姑娘一直吓得不敢来呢。”

朱和他的妻子很困惑,急忙询问

邻居告诉我这件事发生在房子里

凶杀案

13年前,当时的女房主

就被杀害在该房屋内

这对夫妇听到这个消息非常震惊。原来凶案发生后,男主人把房子卖给了王。王以82万的市场价买下了它。付了80万后,他从侧面得知房子是“杀人的房子”,剩下的2万就没了。后来,王一直把房子租出去,直到朱和他的妻子买了房子。

得知真相后

这对夫妇愤而起诉卖家

朱夫妇明知故问,果断要求王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谈判失败后,朱夫妇向法院起诉王。

朱某夫妇认为:

涉案房屋发生非正常死亡,将严重影响房屋价值,如果不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应返还购房款的30%。

造成房屋30%的价值贬损。他们是按市场价购买的涉案房屋

非正常死亡发生在买房前13年,不会影响房屋实际使用;房屋销售都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他们在签订合同时才与夫妇见面,所以默认中介机构已将房屋情况告知朱夫妇;此外,为避免争议,因此,王并不同意朱夫妇的主张。

王某则认为:

据传当时待售的房子是四楼,问起王,王也就默认了,所以他不知道这房子是“凶宅”。

最终,经过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和中间人的多次沟通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初在购房协议中加了一条“乙方了解此房屋的信息,对此无异议”

中介作为第三人也出庭应诉:

此前一度认为凶杀案发生在二楼

如果搜索判决文书网,你会发现,近几年不小心买了“杀人的房子”而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大多数购房者在发现真相后,会选择不拥有房子,并起诉法院解除合同。

王某返还朱某夫妇30万元房款,中介退还中介费。

不慎买到“凶宅”

法院指出,《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守信”;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

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出卖人有义务主动披露房屋是否发生非正常死亡,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是弥补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不足。非正常死亡的房屋虽然不构成房屋本身的物质使用障碍,但会影响买受人的购买决定和房屋的市场价值。这在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众所周知

比如,河南省济源中级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案件:

一男子因欠债将房屋出售,但在7年前,该男子的前妻因煤气中毒死于屋中。卖房时,男子并未告知买主这一事实。

卖方不主动披露该种信息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卖房者有义务主动披露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信息。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决指出,需要指出的是

本案中,法院认为承租人是2012年从涉案房屋上摔下来的。虽然最后坠落的地点在涉案房屋之外,但那是凶宅并非法律概念,所以不能从死亡地点排除涉案房屋是“凶宅”。

另一方面,房客的死亡不是正常的出生、死亡和疾病,无论是自杀还是意外事故,它都是无法从法律规范中搜寻其明确定义,式的,死亡的形式也可以纳入鬼屋的鉴定范围。据此,涉案房屋应认定为“杀人房屋”。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法院支持买方的退房申请。

是否认定为凶宅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死亡地点,二是死亡形式。

坠落的起点在案涉房屋内

不能否认租客为非正常死亡具有高度可能性

那么,对于购房者而言

如何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凶宅”?

应注意以下几点

此外,

找一个靠谱的中介

本文综合来自:上官新闻、金山法院等

相关作者:王先乐

微信编辑:皮小姐

校对:纳米

标签: 房屋 凶宅 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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