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农民生活资讯网 >> 房产 >> 开发商在交房时,能否要求业主预交物业费呢?

开发商在交房时,能否要求业主预交物业费呢?

发布于:2020-09-23
  基本事实
  2016年7月1日,王某购买了一套由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建筑面积、总价、付款方式等内容达成一致,约定交付时间为同年8月1日。合同签订后,王某于2016年11月15日实际支付了房款,并于次月领取了房产证。交付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项目部统一办理交付手续,期间物业公司要求王某支付物业管理费。交付房屋钥匙时,双方就是否先支付物业费发生争议。
  2018年1月9日,王某书面通知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该公司书面回复:“1。合同规定2016年8月1日为交房日期,但你一直没有来领房。2.房屋交付由物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办理,物业多次打电话催你过来办理交接手续,但以后会收楼。3.接到此回复后,请到物业项目部办理交接手续,并于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10日缴纳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5,909.2元,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业主承担。所以双方都没有交房。2019年1月4日,王某起诉海门法院,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
  经审理,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2016年8月1日,王某支付房款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根据本合同补充协议第(13)条,“房屋交付时,如买受人因自身原因(包括未发放银行按揭,贷款不足以支付房价款)未支付到期房价款的,交付日期从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之日起顺延3日。”因此,法院,
  交付条件满足后,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王某要求交付时,将预交物业费作为交付房屋的关键条件,致使交付失败的,房地产公司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逾期交付违约金自交付后第二天即2016年11月19日起计算。房产公司辩称,办理产权证即视为交房,与本合同补充协议第(14)条“出卖人交付约定的商品房钥匙即为交付商品房”的约定不符,并辩称,只有在王某支付前期物业费后,才交付商品房钥匙。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这样的约定,所以法院驳回了上述所有论点。据此,法院判决该房地产公司向王某支付逾期交房罚款75260元。
  法官的陈述
  房屋交付一般包括开发商接受房屋的通知、房屋相关材料的出示和交付、买受人的质量验收、书面确认文件的签署、房屋钥匙的领取。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房屋的转移和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和使用。房屋交付是房屋毁损、灭失风险划分的标志,也是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购房者缴纳物业费的时间。在实践中,基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关系,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交付房屋是很常见的。但物业公司在交房时,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物业费,才能拿到钥匙。以上送货规则合法吗?这也是本案的争论点。购房人在领取房屋钥匙时是否应该先缴纳物业费?一般来说,基于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有在一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合同义务;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一般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换句话说,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是两种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交集。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提前支付物业费的特别约定,买受人在收楼时无需提前支付物业费。开发商拒不交房,造成买受人拖延收楼的,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开发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程序和期限交付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约定,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交付前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因此,当开发商如期交付房屋时,应首先书面通知买方,并按合同约定在送前通知买方。如果开发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买方可以相应延迟或拒绝接受该房屋。在收楼过程中,开发商要求先支付买卖合同未涉及的物业费,先签收楼文件,再验房等。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拒绝合同中约定的交付程序,开发商应承担因违约而导致的逾期交付责任。
最新文章
猜你喜欢
本类推荐
TOP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