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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深圳房屋租赁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发布于:2020-11-18

11月17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对房屋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出了“十不准”的具体要求。《紧急通知》要求房屋租赁企业和承租人严格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不得以各种借口单方面提高租金、随意扣除押金、收取费用。

今年以来,由于疫情的影响,我国长期租住公寓雷电爆炸事件频发。为了防范和控制深圳市房屋租赁领域的风险,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紧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租赁企业不得实施的经营行为。

《紧急通知》提出“十个不准确”,包括没有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不允许发布虚假广告、虚假清单等虚假信息;未经许可,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房屋租赁业务;不允许违反价格。房屋租赁企业出租房屋,不得以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手段抬高租金。不得进行价格串通,编造和传播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

《紧急通知》还要求房屋租赁公司禁止合同欺诈;不允许强制交易;不允许任意加租、乱收费。房屋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当严格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以各种借口任意扣押款项或收取费用。

另外,不允许以‘低AG’和‘长收短付’的手段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允许违反规定使用“租金贷款”;不允许非法驱逐房客。《紧急通知》强调,房屋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胁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房屋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或租金优惠的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房屋租赁消费贷款,不得将房屋租赁消费贷款的相关内容嵌入房屋租赁合同。

据悉,房屋租赁企业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由住建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采取约谈警示、暂停房屋出版、暂停网上签约备案、发布风险警示、实施信用扣分等措施,并抄送市场监管、公安、网上信息、税务等部门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行业信用体系、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信用评估体系进行联合处罚。

深圳晚报记者杜婷

标签: 住房 租金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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