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农民生活资讯网 >> 商业 >> 发布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新规 不允许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代销!打破僵化的救赎

发布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新规 不允许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代销!打破僵化的救赎

发布于:2020-12-26

对于这个《办法》的推出,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满足了三个需求:一是需要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制度规则体系;二是满足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三是要与资产管理行业监管标准接轨。

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新规出炉!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于12月25日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明确《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体系。开展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遵守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理财子公司办法》、《办法》新规定。

《办法》指出,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时,应充分披露信息,向投资者揭示风险,打破刚性赎回,不得直接或变相宣传或承诺保护资本和收益。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大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支付宝、理财通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代销产品

《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种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办法》 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银行金融子公司是一种新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组织类型、产品属性和品牌声誉都处于培育的初级阶段,需要逐步改善歧视性。现有销售机构的范围一般延续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方便投资者识别。此外, 《办法》 与资管新规统一要求紧密衔接,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办法》对销售机构的划定,意味着现阶段支付宝、理财通、京东金融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公司不能代销商业银行金融子公司的理财产品。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打破刚性赎回,强调产品发行方和卖方“共担责任”

《办法》指出,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时,应充分披露信息,向投资者揭示风险,打破刚性赎回,不得直接或变相宣传或承诺保护资本和收益。

《办法》坚持银行的财务子公司和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本行理财子公司设计发行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共同承担理财产品合规销售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行理财子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人,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如实反映产品属性的统一信息内容和披露标准(即“什么是产品”),筛选合格的销售代理,实施持续有效的管理(即“谁来卖”),明确规范销售的实施标准和约束机制(即“如何管理卖家”)。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其主要职责是选择适合自身特点和目标客户的金融产品(即“销售什么产品”),履行投资者评估和筛选合适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即“向谁销售”),并确保机构和人员继续履行其控制义务

对于我行理财子公司,要求对销售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尽职调查,明确规定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期限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和退出机制。

对于销售机构,要求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尽职调查,承担集中审批责任,并纳入机构统一的专项名单管理,不仅以我行理财子公司的相关产品信息或其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从事销售业务活动有18项不准

《办法》提到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在以下18种情况下不得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一)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一致的金融产品;

(二)虚假宣传、片面或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投资业绩,或发布、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3)利用不说明选择理由、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的业绩基准,推广和推广理财产品;

(4)将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混淆;

(五)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行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的;

(六)提供彩票、回扣、实物馈赠、凭证权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

(七)违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以谋取机构或人员利益为目的,诱导投资者进行短期、频繁的申购、赎回操作;

(8)销售人员违反规定代替投资者签署销售业务相关文件,或者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购买理财产品等方面代替投资者。并持有或安排他人持有本机构代替投资者销售的理财产品;

(九)为理财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担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诺本金或收益担保;

(十)利用或者承诺利用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转移或者交换利益;

(十一)给予、接受或者索取理财产品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十二)恶意诋毁、贬低其他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或者其他金融产品;

(十三)截留、挪用金融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的;

(十四)违法违规提供理财产品投资者信息的;

(十五)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开展销售业务,私自推广销售未经本机构批准的理财产品,并将未经本机构批准的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存放在营业网点;

(十六)未按照协议约定或约定的时间发行理财产品,或者擅自变更理财产品发行日期的;

(十七)在全国银行业金融信息注册系统注册金融产品并获得注册码前,办理金融产品销售业务,发布金融产品宣传资料;

(十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善规则体系,顺应关系变化

《办法》共8章69条,分别是总则、金融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金融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补充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表示,《办法》积极顺应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的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产管理机构产品销售的监管要求,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首先,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的内涵,包括publ

第二,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的范围,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销售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目前销售代理是吸收公众存款的其他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子公司。

第三,明确产品发行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办法》重点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发行方)与销售代理(产品销售方)的责任,要求双方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在各自责任范围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四是明确了销售机构风险管控的职责,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要求专门部门和人员对销售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管理。

五是加强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对销售文本宣传、赎回安排、资金投放与管理、对账系统、持续信息服务等主要环节提出要求。

第六,全方位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从组织和人员层面提出管理要求。

第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需要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制度,不断加强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向合适的投资者销售合适的理财产品。

第八,信息要求全面登记,销售合作协议、销售结算资金交易、销售人员信息要求按规定登记。

补足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空白

对于这个《办法》的推出,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满足了三个需求:一是需要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制度规则体系;二是满足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三是要与资产管理行业监管标准接轨。

兆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新的资产管理规定对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提出了“了解产品”、“了解客户”等要求。新的财务条例中有专门的“销售管理”一节,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推广、认购、赎回等业务活动以及投资者适合性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对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销售管理、销售代理提出了一些要求。但上述规章制度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方面比较笼统、零散,在全面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不足。

董希淼认为,今年的《理财子公司办法》,新资产管理规定、新财务管理规定、《办法》等制度规则得到了深入贯彻,充分借鉴了国内外资产管理产品销售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根据银行金融子公司的特点,对金融产品的销售组织、销售渠道、促销文本和销售人员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职责,加强了规范,填补了金融子公司金融产品销售管理的制度空白。《理财子公司办法》相关规定具体详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

最新文章
猜你喜欢
本类推荐
TOP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