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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以保证金形式对澳大利亚葡萄酒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发布于:2020-11-27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存在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关联酒倾销,国内关联酒业遭受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11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9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遭受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20年11月28日起,以保证金形式对上述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每家公司的利润率为107.1%-212.1%。

应国内葡萄酒行业的请求,商务部于2020年8月1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葡萄酒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上述初步裁定。

本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20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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